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171号--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的头孢妥仑匹酯(Cefditoren Pivoxil)不给予药品行政保护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2001年4月26日,我局受理了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提交的头孢妥仑匹酯(Cefditoren Pivoxil),商品名:美爱克(Meiact)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申请号:A-JP01041105。 经我局审查,认定此申请不符合《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于2002年11月13日,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做出“对头孢妥仑匹酯不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查决定。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