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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办函[2002]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报来的《关于清华大学直读博士生如何确定工龄的请示》(建人教机函[2001]43号 )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 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人事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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