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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坦桑尼亚和赞比亚派遣中国铁路专家组,对坦赞铁路的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物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中国专家人数应为一百五十名,其中包括技术人员、翻译、厨师和辅助人员。 上述中国专家人数中各类人员的数量由坦赞铁路局总经理同中国铁路专家组长商定。 第二条中国专家组在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工作的期限为两年,自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 第三条中国专家前往坦桑尼亚和赞比亚的国际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从坦桑尼亚和赞比亚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 中国专家在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医疗费、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住宿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其费用标准按中、坦和中、赞两国政府的有关换文办理。 中国政府为专家组配备的炊事人员的费用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四条中国专家在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工作期间,分别享有中、坦或中、赞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的,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五条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专家。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同中国政府协商后,可以缩短中国专家工作期限,或更换中国专家。 第六条中国专家在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工作期间,应分别遵守坦桑尼亚政府、赞比亚政府的法令。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应当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第七条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或中国铁路专家组同坦、赞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坦赞铁路局商定。 第八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克                        姆温吉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钦库利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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