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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第二次督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法监发[2002]3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和2002年6月6日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于2003年1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现将《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第二次督查方案》(附件1)和《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做好国家检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请各地将第二次督查方案所附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政府部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政府部门)》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献仁刘春梅 联系电话:010-68792508 、68792474 传真:010-68792456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督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分组另行通知 附: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第二次督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2002年6月6日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认真落实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批示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在专项整治总结阶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法行政,加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具体职责和任务,检查、指导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进行,指导各地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整治工作前两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及实施方案; 3、培训班总结(或可反映培训班情况的文字材料); 4、工作简报、通知、通讯以及科普文章等材料;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 7、专项整治各部门分工及任务落实情况。 (二)专项整治工作第三阶段的进展情况: 1、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文书或可证明的文字材料); 2、对前两阶段查出的问题整改治理情况; 3、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职业性健康检查情况。 (三)专项整治工作中典型治理经验总结汇报。 (四)抽查企业: 1、现场核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真实性、准确性; 2、现场核实专项整治检查表。 三、方法 (一)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汇报。重点汇报辖区内重点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第三阶段集中整治工作情况。 (二)查阅资料。主要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文书、记录、相关文件及图像文字等材料。 (三)检查现场。重点抽查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胶粘剂的企业(如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地区。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原则,进行现场取证和现场检测。抽检5个企业。 (四)督查期间,督查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填写督查汇总表(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四、时间安排 2003年1月上旬,督查组分赴各地督查,原则上每省、区、市3—5天,1月底汇报、总结。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依据,从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完成督查工作。 (二)在组长单位的领导下,各参加单位要密切配合、统一步骤、团结协作、深入基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三)督查中各督查组要注意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新闻宣传。 (四)督查组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督查组要注意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 六、各地政府可以按照本次督查方案在本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附: 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工商税务管理 (一)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 二、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一)已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负责人和工人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在工人中100% 知晓。厂区内张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挂图。 (二)有专人和专门组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已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严重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4、职业健康监护。 5、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 6、个人防护用品维护管理。 (四)胶粘剂管理 使用的胶粘剂是合格产品并有中文说明书;有入厂批量检测报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职业卫生防护 1、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已分开,已关闭生产、生活和仓储三合一的作业场所。 2、作业场所已设立符合标准的通风排毒设施,并有效地运行。 3、已配备有效的防毒口罩(面具)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甲醛)的浓度已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分别是:10 mg/m3、100 mg/m3、100 mg/m3、180mg/m3,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是0.5mg/m3)。 5、已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健康监护 1、对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等加工行业接触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甲醇工人已经进行职业性体检,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2、对经体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者,已调离工作岗位。 3、对职业性体检查出的中毒患者,已及时进行诊治,并妥善安置。 4、已落实职业中毒病人的待遇。 三、用工制度 (一)和劳动者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项社会保险费。 (三)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 (四)已执行未成年工、女工特殊保护规定。 (五)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已依法支付,并已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未使用童工。 四、工会和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程序和要求建立了工会组织。 (二)用人单位工会行使了《工会法》赋予的权力,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工会监督了用人单位履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各项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交涉。 (四)按照全总劳动保护《三个条例》要求建立了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并已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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