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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复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法函[2002]5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请示函》(吉建办函字[2002]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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