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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6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请示》(内计价字[2002]1635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委所拟《目录》。《目录》中的具体表述,请注意与《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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