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机动车辆传统险》、《机动车辆综合险》和《摩托车定额保险》条款、费率表及费率规章的批复(一)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复[2002]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条款》,该条款编号为:A0206Z01000C021211-1000。其附加险编号为:
1、全车盗抢险条款:A0206Z01F01P021211-1000;
2、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A0206Z01F02P021211-1000;
3、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A0206Z01F03L021211-1000;
4、自燃损失险条款:A0206Z01F04P021211-1000;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0206Z01F05P021211-1000;
6、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A0206Z01F06C021211-1000;
7、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A0206Z01F07L021211-1000;
8、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A0206Z01F08L021211-1000。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辆传统险条款》,该条款编号为:A0206Z02000C021211-1000。其附加险编号为:
1、全车盗抢险条款:A0206Z02F01P021211-1000;
2、车上责任险条款:A0206Z02F02L021211-1000;
3、无过失责任险条款:A0206Z02F03L021211-1000;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0206Z02F04L021211-1000;
5、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06Z02F05P021211-1000;
6、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A0206Z02F06P021211-1000;
7、自燃损失险条款:A0206Z02F07P021211-1000;
8、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0206Z02F08P021211-1000;
9、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A0206Z02F09C021211-1000。
三、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该条款编号为:A0206Z03000C021211-1000。其附加险编号为:
1、全车盗抢险条款:A0206Z03F01P021211-1000;
2、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06Z03F02P021211-1000;
3、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A0206Z03F03P021211-1000;
4、自燃损失险条款:A0206Z03F04P021211-1000;
5、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A0206Z03F05P021211-1000;
6、沿海气象灾害险条款:A0206Z03F06P021211-1000;
7、地陷险条款:A0206Z03F07P021211-1000;
8、地质灾害险条款:A0206Z03F08P021211-1000;
9、冰雪灾害险条款:A0206Z03F09P021211-1000;
10、过渡险条款:A0206Z03F10P021211-1000;
11、车上责任险条款:A0206Z03F11L021211-1000;
12、无过失责任险条款:A0206Z03F12L021211-1000;
1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0206Z03F13L021211-1000;
14、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206Z00F01P021211-1000;
15、里程变额特约条款:A0206Z00F02P021211-1000;
16、换件特约条款:A0206Z00F03P021211-1000;
17、价值损失特约条款:A0206Z00F04P021211-1000;
18、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A0206Z00F05P021211-1000;
19、救援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0F06P021211-1000;
20、代步车特约条款:A0206Z00F07P021211-1000;
21、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0206Z00F08C021211-1000;
2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0206Z00F09C021211-1000;
23、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A0206Z00F10C021211-1000;
24、法律服务特约条款:A0206Z00F11C021211-1000。
四、同意你公司使用《摩托车定额保险条款》,该条款编号为:A0206Z04000C021211-1000。
五、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规章》及《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机动车辆传统险费率规章》及《机动车辆传统险费率表》、《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及《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规章》及《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表》。
六、第三项所列第14至第24条共11个特约条款及其费率规章和费率表同时适用于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机动车辆传统险和机动车辆综合险。
七、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八、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传统险(深圳)条款》
2、《机动车辆传统险条款》
3、《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4、《摩托车定额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条乘客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五)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财产;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四)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六)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
(七)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驾驶员失踪;
(四)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五)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九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十一条乘客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十二条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及乘客座位和驾驶员座位保险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二)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扣减折旧后赔偿,折旧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每年按7.5%折旧,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60%折旧,但赔款不得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三)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3%,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摩托车免赔最低不少于300元。
第二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赔偿后,保险单自行注销,未到期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井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金额复原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其修理费总额及车辆损失险短期费率,从出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计收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该次赔款中自动扣收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三十三条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者,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保险人按续保险种基准费率的90%收取本年度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车辆保险所在地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附加险
本附加险仅在承保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所附加的险种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事项,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全车盗抢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五)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七)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按保险费的倍数确定,其中:15座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50倍;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62.5倍;15座以上及1.6吨以上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0倍;摩托车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倍。保险费档次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由公安部门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别按最高赔偿限额的7.5%折扣,二年按15%折扣,以此类推,折扣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折扣;
2、在非停车场、车库或毫无防范措施被盗,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应自负5%的经济责任;
3、车辆行驶证和附加费证同时遗失,致使索赔时不能提供行驶证和附加费证,或被盗后补发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应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自负10%的经济责任(被抢劫、被抢夺除外);
4、赔款最低不少于本附加险保险费的10倍;
5、经查获后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经保险人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80%;
6、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二)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除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外,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但每次赔款扣除绝对免赔额10%,最低免赔不低于100元。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1、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2、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死)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合计赔款以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对上述两项未追回之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之追偿权利转让保险人之后,保险人负责支付此部分损失,但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四)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五)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第四条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第五条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第一条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
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投保了基本险的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基本险承保项目规定的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每宗赔款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本特约条款不适用于其他附加险。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下同)被盗窃或被抢劫、被抢夺而引起在法律上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本公司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付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出售保险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三)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和扣押;
(四)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应付的保险费;
(五)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六)保险车辆失踪。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当保险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需协助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二)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参与海关对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三)被保险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A.保险单正本;
B.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
C.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他有关必要证明;
D.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少、包装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
第三条其他事项
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剔除不合理部分或拒绝赔偿。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规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规章
(仅限深圳分公司使用)
本费率规章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
二、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使用说明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指不含本身。
2、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3、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4、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5、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6、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当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则按最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7、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
8、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10%;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20%。
9、承保扩大行业操作危险的特种车和二十吨以上的拖头车,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3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
(私人生活用车、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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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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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别│车辆损失险(A) │第三者责任险(B) │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前后挡风│无过错损失│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不计免赔率│免税车辆│承运货物责┃
┠─────┼──┬──┬──┼──┬───┬───┬───┼─────┬────┼───┬────┼────┬─────────────────┤玻璃单独│补偿险││损失险│特约险││┃
┃费别│政府│个人│其他│限额│限额│限额五│限额│单保险│同时投保│单保│同时投│车辆类型│费率档次│爆裂险│││││关税责任│任险┃
┃││││十万│二十万│十万│一百万│别B │险别A、B│险别B │保险│├─────┬───┬───┬───┤││││││┃
┃ 车辆种类 │││││││││││别A、B││A │B │C │D │││││││┃
┠─────┼──┼──┼──┼──┼───┼───┼───┼─────┼────┼───┼────┼────┼─────┼───┼───┼───┼────┼─────┼─────┼────┼─────┼────┼─────┨
┃1、六座以 │10‰│18‰│20‰│1620│1950│2340│2570│(每位)二│(每位)│9‰ │ 5.4‰│客车15座│10‰│12‰│14‰│16‰│ 2.7‰│200 │4‰ │25‰│车辆损失险│10‰│30‰(保额 ┃
┃下客车││││││││十座以下│0.9‰ │││以下│││││││││与第三者责││1至5万元) ┃
┠─────┤││├──┼───┼───┼───┤1.8‰,二 │││││││││││││任险保费之││┃
┃2、六座及 ││││1820│2180│2620│2880│十座以上│││││││││││││和的10% ││┃
┃二十座以下││││││││1.35‰│││││││││││││││┃
┃客车│││││││││││││││││││││││┃
┠─────┤││├──┼───┼───┼───┤││││├─────┴───┴───┴───┤││││││┃
┃3、二十座 ││││2020│2430│2910│3210││││││最高赔偿限额为保费的50倍│││││││┃
┃及二十座以││││││││││││││││││││┃
┃上客车││││││││││││││││││││┃
┠─────┤││├──┼───┼───┼───┤│││├────┼─────┬───┬───┬───┤││││││┃
┃4、二吨以 ││││1270│1530│1840│2020│││││货车1.6 │8‰ │ 9.6‰│11.2‰│12.8‰│││││││┃
┃下货车、农││││││││││││吨以下│││││││││││┃
┃用车│││││││││││││││││││││││┃
┠─────┤││├──┼───┼───┼───┤│││││││││││││││┃
┃5、二吨至 ││││2020│2430│2910│3210││││││││││││││││┃
┃十吨以下货│││││││││││││││││││││││┃
┃车│││││││││││││││││││││││┃
┠─────┤││├──┼───┼───┼───┤││││├─────┴───┴───┴───┤││││││┃
┃6、十吨及 ││││2230│2670│3210│3530││││││最高赔偿限│││││││┃
┃十吨以上货│││││││││││││额为保费的│││││││┃
┃车│││││││││││││62.5倍│││││││┃
┠─────┤││├──┼───┼───┼───┤│││├────┼─────┬───┬───┬───┤││││││┃
┃ 7、挂车││││ 710│850 │1020│1140│││││客车15座│5‰ │6‰ │7‰ │8‰ │││││││┃
┠─────┤││├──┼───┼───┼───┤││││以上,货├─────┼───┼───┼───┤││││││┃
┃8、油罐车 ││││2320│2790│3350│3670│││││车1.6吨 │││││││││││┃
┃、气罐车、││││││││││││以上│││││││││││┃
┃液罐车、冷│││││││││││││││││││││││┃
┃藏车│││││││││││││││││││││││┃
┠─────┤││├──┼───┼───┼───┤│││├────┼─────┴───┴───┴───┤││││││┃
┃9、起重车 ││││ 960│1150│1390│1530││││││最高赔偿限额为保费的100倍 │││││││┃
┃、装卸车、││││││││││││││││││││┃
┃工程车、监││││││││││││││││││││┃
┃测车、邮电││││││││││││││││││││┃
┃车、消防车││││││││││││││││││││┃
┃、清洁车、││││││││││││││││││││┃
┃医疗车、救││││││││││││││││││││┃
┃护车││││││││││││││││││││┃
┠─────┼──┼──┼──┼──┼───┼───┼───┤│││├────┼─────────────────┤││││││┃
┃10、摩托车│20‰│20‰│20‰│ 400│480 │ 570│630 │││││ 摩托车 │10% │││││││┃
┠─────┼──┼──┼──┼──┼───┼───┼───┤│││├────┼─────────────────┤││││││┃
┃11、大中型│—│25‰│25‰│ 480│570 │ 680│750 ││││││最高赔偿限额为保费的10倍│││││││┃
┃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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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指不含本身。
2、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3、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4、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5、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6、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7、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
8、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10%;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20%。
9、承保扩大行业操作危险的特种车和二十吨以上的拖头车,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3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
(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
┏━━━━━━━━━━━━━━━━━━━━━━━━━━━━━━━━━━━━━━━━━━━━━━┯━━━━━━━━━━━━━━━━━━━━━━━━━━━━━━━━━━━━━━━━━━━━━━┓
┃基本险│附加险┃
┠─────┬────────┬──────────────┬────────┬───────┼───────────────────┬───┬───┬───┬───┬───┬──┬───┨
┃险别│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乘客座位责│ 驾驶员座位 │全车盗抢险│前后│无过│自燃│新增│不计免│免税│承运┃
┃│险(A) │任险(B) │任险│ 责任险 ││挡风│错损失│损失险│设备│赔率│车辆│货物责┃
┠─────┼──┬──┬──┼──┬───┬───┬───┼───┬────┼───┬───┼────┬──────────────┤玻璃│补偿险││损失险│特约险│关税│任险┃
┃费别│客运│货运│其他│限额│限额二│限额│限额│单保│同时│单保│同时投│车辆类型│费率档次│单独│││││责任│┃
┃││││十万│十万│五十万│一百万│险别B │投保险别│险别B │保险│├──┬───┬───┬───┤爆裂险│││││险│┃
┃车辆种类│││││││││A、B││别A、B││A │B │C │D │││││││┃
┠─────┼──┼──┼──┼──┼───┼───┼───┼───┼────┼───┼───┼────┼──┼───┼───┼───┼───┼───┼───┼───┼───┼──┼───┨
┃1、六座以 │25‰│20‰│25‰│2430│2910│3490│3830│(每位 │(每位)│10‰│6‰ │客车15座│10‰│12‰│14‰│16‰│ 2.7‰│300 │4‰ │25‰│车辆损│10‰│30‰┃
┃下客车││││││││)二十 │1‰ │││以下│││││││││失险││(保额 ┃
┃││││││││座以│││││││││││││与第││1至5┃
┃││││││││下2 │││││││││││││三者责││万元) ┃
┠─────┤││├──┼───┼───┼───┤‰,│││││││││││││任险││┃
┃2、六座及 ││││2630│3170│3800│4180│二十座│││││││││││││保费之││┃
┃二十座以下││││││││以上│││││││││││││和的││┃
┃客车││││││││1.5‰ │││││││││││││10% ││┃
┠─────┤││├──┼───┼───┼───┤││││├──┴───┴───┴───┤││││││┃
┃3、二十座 ││││2830│3400│4080│4490││││││最高赔偿限额为保费的50倍│││││││┃
┃及二十座以││││││││││││││││││││┃
┃上客车││││││││││││││││││││┃
┠─────┤││├──┼───┼───┼───┤│││├────┼──┬───┬───┬───┤││││││┃
┃4、二吨以 ││││1780│2130│2560│2800│││││货车1.6 │ 8‰│ 9.6‰│11.2‰│12.8‰│││││││┃
┃下货车、农││││││││││││吨以下│││││││││││┃
┃用车│││││││││││││││││││││││┃
┠─────┤││├──┼───┼───┼───┤│││││││││││││││┃
┃5、二吨至 ││││2950│3530│4230│4660││││││││││││││││┃
┃十吨以下货│││││││││││││││││││││││┃
┃车│││││││││││││││││││││││┃
┠─────┤││├──┼───┼───┼───┤││││├──┴───┴───┴───┤││││││┃
┃6、十吨及 ││││3190│3830│4600│5070││││││最高赔偿限额为保费的62.5倍│││││││┃
┃十吨以上货││││││││││││││││││││┃
┃车││││││││││││││││││││┃
┠─────┤││├──┼───┼───┼───┤│││├────┼──┬───┬───┬───┤││││││┃
┃7、挂车 ││││1010│1220│1460│1610│││││客车15座│ 5‰│6‰ │7‰ │8‰ │││││││┃
┠─────┤││├──┼───┼───┼───┤││││以上,货│││││││││││┃
┃8、油罐车 ││││3300│3960│4750│5230│││││车1.6吨 │││││││││││┃
┃、气罐车、││││││││││││以上│││││││││││┃
┃液罐车、冷│││││││││││││││││││││││┃
┃藏车│││││││││││││││││││││││┃
┠─────┤││┼──┼───┼───┼───┤││││├──┴───┴───┴───┤││││││┃
┃9、起重车 ││││1370│1650│1970│2170││││││最高赔偿限额为保费的100倍 │││││││┃
┃、装卸车、││││││││││││││││││││┃
┃工程车、监││││││││││││││││││││┃
┃测车、邮电││││││││││││││││││││┃
┃车、消防车││││││││││││││││││││┃
┃、清洁车、││││││││││││││││││││┃
┃医疗车、救││││││││││││││││││││┃
┃护车││││││││││││││││││││┃
┠─────┼──┼──┼──┼──┼───┼───┼───┼───┼────┼───┼───┼────┼──────────────┤││││││┃
┃10、摩托车│—│20‰│20‰│ 610│720 │870 │960 │││││ 摩托车 │10% │││││││┃
┠─────┼──┼──┼──┼──┼───┼───┼───┼───┼────┼───┼───┼────┼──────────────┤││││││┃
┃11、大中型│—│25‰│25‰│ 650│780 │930 │1020││││││最高赔偿限额为保费的10倍│││││││┃
┃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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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指不含本身。
2、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3、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4、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5、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6、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7、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
8、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10%;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20%。
9、承保扩大行业操作危险的特种车和二十吨以上的拖头车,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3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备案表
(仅限深圳分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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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备案文号│深太保产[2002]第34号┃
┃│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
┃险种名称│机动车辆保险││┃
┠────┼────────┼────┼──────────┨
┃收文日期│2002年8月7日│受理日期│2002年8月7日┃
┠────┼────────┴────┴──────────┨
┃费率方案│(一)新车保险(不含营运性质的车辆),以规章费率┃
┃│的六折在保单上明示给予优惠承保,计算公式为:┃
┃│签单保费=总保险金额×规章费率×60%┃
┃│(二)续保车辆保险(不含营运性质的车辆),以规章┃
┃│费率的七点七折为基准费率,并实行浮动费率制。各公┃
┃│司根据标的风险状况、经营成本等的不同,可实行上下┃
┃│30%为限的浮动费率承保,计算公式为: ┃
┃│基准费率=规章费率×77%┃
┃│签单保费=总保险金额×基准费率×(1±30%) ┃
┃│(三)营运车辆(含特区外营运的同类车辆),以最多┃
┃│不超过规章费率的八折在保单上明示给予优惠承保,计┃
┃│算公式为:┃
┃│ 签单保费≥保险金额×规章费率×80%┃
┃│(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项下的汽车保险,以┃
┃│规章费率的八折在保单上明示给予优惠承保,计算公式┃
┃│为:┃
┃│签单保费=保险金额×规章费率×80%┃
┃│(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按保监会核准的费率┃
┃│承保,无费率优惠。┃
┗━━━━┷━━━━━━━━━━━━━━━━━━━━━━━━┛
机动车辆传统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传统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缴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缴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缴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