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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复[200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2002]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规定期间内未申请办理年度注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注册期满后补办年度注册;逾期无正当理由并超过注册期满后三个月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执业注销。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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