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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住房函[2002]5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建〔2002〕2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货币补偿的金额,如果两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家组对两家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参考专家组审议的意见进行裁决。你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具体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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