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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执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人民宫一座。总建筑面积约九千平方米。 二、医疗合作。派遣一个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在吉布提贝尔蒂耶医院开展医疗工作。 第二条上述项目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为实施人民宫项目,吉布提政府将从自己的财源中支付相当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的吉布提法郎,用作该项目的部分当地费用,其余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为实施医疗合作项目所需部分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四条凡需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的当地费用,将由中国政府提供可兑换货币或从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其他存款帐户中拨款支付。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将在吉布提国家银行开立“可兑换货币”账户,该账户存款的款权属中方,中方根据需要从该账户中提取或汇出可兑换货币。 第五条有关实施上述项目的造价、工期、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中国技术人员在吉布提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第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黄国材                  巴尔卡特·古拉特·哈马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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