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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综合体育设施施工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摩方)根据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议定书》就关于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项目中施工有关问题进行了友好会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中方负责下列工程: ——钢结构的加工和安装; ——扩声系统的安装; ——电子记分牌的安装; ——终点摄象仪安装; ——电子摄影计时器安装; ——体育器材的安装; ——塑胶跑道的铺设。 第二条摩方将为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由中方负责的工程,提供必要的壮工。 第三条中方负责提供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中方负责工程所需的必要工具,其产权属摩方。其品种、数量、价格将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开出清单,经摩方确认后,在中摩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拉巴特关于建设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贷款金额换文中规定的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设备材料费用项下支付。有关发货、运输、记帐等事宜均按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综合体育设施的设备材料供应议定书》的规定办理。其中铺设塑胶跑道所需的施工机械由中方提供,产权属中方。施工机械折旧费将由双方根据损耗程度在工程结束后,双方另行商定。折旧费连同施工机具从中国港口至卡萨布兰卡的海洋运保费在上述贷款项下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中支付;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费在贷款项下当地费用中支付。 第四条实施钢结构安装所需下列施工机具由摩方负责提供: 160吨-米塔式起重机,臂长45-50米(包括钢轨、枕木等)2台; 4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2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30吨丝捆千斤顶30台; 20吨丝捆千斤顶20台; 电孤焊机(包括胶线和焊钳等)10台; 气割设备(包括电石罐、氧气瓶、气割枪等)1套; 喷砂除锈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砂罐、喷枪、1.5-2mm石英砂等)1套; 300吨钢脚手架(包括脚手板); 电子记分牌安装所需必要的施工机械。 第五条为实施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中国所派遣的全部工程技术人员所需劳保用品,由中方提供,其具体事宜按本议定书第三条第一部分规定办理。 第六条工程将根据中国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条件将根据施工图和中国提供的书面文件加以保证。工程竣工后,摩方将进行最终验收,中方将保证工程正常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关于综合体育设施运转所需的零配件供应,双方将对供应条件和方法另行商定。 第八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时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在拉巴特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摩洛哥王国外交和合作国务部 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国务秘书 糜镛                       阿布德拉克·达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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