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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2]1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1602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68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为2.30%。 2、本期国债12月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0日发行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流通。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4年12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数额、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定向募集数额进行债权注册。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竞争性价格招标方式发行,招标额200亿元,基本承销额55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合同方式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分销,不向社会发售,分销价格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3、各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2年12月16日至20日。 4、本期国债计划向全国社保基金会定向募集103亿元,向辽宁省(社会保险试点省份)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10亿元。定向募集部分按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承销,除不得上市流通外,其他条件均按本期国债规定执行。由于本期国债为本年度发行的最后一期国债,向全国社保基金会实际募集金额将根据全年剩余国债发行额确定,具体数额另行确认。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采取单一价格竞争性招标方式(即“荷兰式”),招标标的为价格,最低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承销价格。 2、价格下限及标位变动幅度。每百元面值投标价格下限为99.70元;投标价格变动幅度为0.01元。 3、投标限额。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20亿元; 4、招投标时间。12月13日上午9:00-10:00。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2]1007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2年12月20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220 行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面值的0.08%,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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