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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政府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上述贷款将用于补充中、刚两国政府已商定的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和将要商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上述贷款,由刚果政府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批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政治局委员、外交合作部长 黄华                         皮埃尔·恩泽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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