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宁夏自治区电价矛盾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你局《关于疏导我区电力价格的请示》(宁价商发[2001]236号)和《关于我区2001年疏导电价请示的调整意见》(宁价商发[2002]158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区已投产的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降低为:银川热电厂0.47元,青铜峡唐渠水电站0.359元,大坝电厂3、4#机组 0.24元,李家峡水电站 0.26元。核定新投产的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众利达、太西煤矸石电厂0.28元,泉眼山水电站0.26元,贺兰山风电0.53元。核定石嘴山电厂二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26元,实施中分步到位,第一步暂执行每千瓦时0.212元。
二、城乡用电同价,按《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计价格[2002]1293号)规定执行。
三、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农网还本付息、李家峡水电站电价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你区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0年我委印发的《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2000]790号)同时废止。
四、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宁夏自治区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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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电 分 类│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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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10 │35110 │110 │220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千伏││┃
┃├───┼───┼───┼───┼───┼─────┼─────┨
┃│1千伏 │千伏│千伏│千伏│及以上│(元/千瓦│(元/千伏┃
┃│││以下│││/月)│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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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电价│0.447 │0.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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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照明电价│0.594 │0.584 │0.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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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电价│0.746 │0.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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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04 │0.494 │0.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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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43│0.4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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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工业电价││0.319 │0.304 │0.294 │0.28│25.00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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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0.309 │0.294 │0.284 │0.279 │25.000│17.000┃
┃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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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石 ││0.299 │0.284 │0.274 │0.269 │25.000│17.000┃
┠───────────────┼───┼───┼───┼───┼───┼─────┼─────┨
┃中、小化肥││0.287 │0.272 │0.262 │0.257 │25.090│17.000┃
┠───────────────┼───┼───┼───┼───┼───┼─────┼─────┨
┃六、农业生产用电│0.372 │0.362 │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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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2│0.215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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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宁夏自治区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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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趸售│县以下趸售┃
┃├───┬─────┼────┬─────┨
┃│1-10KV│35KV及以上│110KV │35KV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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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电价│0.305 ││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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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422 │0.422 │0.442 │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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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电价│0.59│0.59│0.6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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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非工业电价│0.337 │0.327 │0.347 │0.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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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生产用电│0.286 │0.276 │0.286 │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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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53 │0.148 │0.153 │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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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一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洪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青铜峡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基本电价按表一执行,电度电价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规定水平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3分。
5、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供内蒙古阿盟滦井滩提灌工程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0.304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