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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2002年湖北电网城乡用电同价及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2002〕225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核定你省新投产电厂的十堰陡岭子水电站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362元,清江高坝洲电站、汉江王甫洲电站、襄樊电厂、鄂州电厂、武汉高新热电二期和天堂抽水蓄能电站2002年新增电量,均执行我委核批的上网电价。 二、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县在湖北电网范围内同价,执行省电网统一销售电价,具体同价水平详见附表。省电力公司代管趸售县在本县范围内同价,执行各县电网的销售电价。地方电网自供自管县在本县范围内同价,各县同价水平由你局审批,报我委备案。 三、部分解决农网改造还贷资金缺口问题,在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43分钱。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将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1年我委印发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2001]1366号)同时废止。 五、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你省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 ┃ 用 电 分 类│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 ┃│不│1-10 │35110 │110 │220 │最大需量│变压器┃ ┃│满││││千伏││┃ ┃├───┼───┼───┼───┼───┼─────┼─────┨ ┃│1千伏 │千│千伏│千伏│及以│(元/千瓦│(元/千伏┃ ┃││伏│以下││上│/月)│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0.508 │0.498 │0.498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77 │0.667 │0.667 ││││┃ ┠───────────────┼───┼───┼───┼───┼───┼─────┼─────┨ ┃三、商业电价│0.922 │0.912 │0.912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74 │0.564 │0.554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403 │0.393 │0.383 ││││┃ ┠───────────────┼───┼───┼───┼───┼───┼─────┼─────┨ ┃五、大工业电价││0.399 │0.379 │0.369 │0.364 │25.000│19.000┃ ┠───────────────┼───┼───┼───┼───┼───┼─────┼─────┨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0.388 │0.368 │0.358 │0.353 │25.000│19.000┃ ┠───────────────┼───┼───┼───┼───┼───┼─────┼─────┨ ┃电 石 ││0.378 │0.358 │0.348 │0.343 │25.000│19.000┃ ┠───────────────┼───┼───┼───┼───┼───┼─────┼─────┨ ┃中、小化肥││0.283 │0.263 │0.253 │0.248 │25.000│19.000┃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55 │0.445 │0.435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20 │0.215 │0.210 ││││┃ ┗━━━━━━━━━━━━━━━┷━━━┷━━━┷━━━┷━━━┷━━━┷━━━━━┷━━━━━┛ 附表二: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 ┃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基 本 电 价 ┃ ┃├───┬───┬────┬───┬───┼────┬─────┨ ┃│不│1-10 │35110 │110 │220 │最大需量│变压器┃ ┃│满││││千伏││┃ ┃├───┼───┼────┼───┼───┼────┼─────┨ ┃│1千 │千│千伏以│千伏│及以│(元/千│(元/千伏┃ ┃│伏│伏│下││上│瓦/月)│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0.520 │0.510 │0.510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87 │0.677 │0.677 ││││┃ ┠───────────────┼───┼───┼────┼───┼───┼────┼─────┨ ┃三、商业电价│0.932 │0.922 │0.922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84 │0.574 │0.564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413 │0.403 │0.393 ││││┃ ┠───────────────┼───┼───┼────┼───┼───┼────┼─────┨ ┃五、大工业电价││0.409 │0.389 │0.379 │0.374 │25│19┃ ┠───────────────┼───┼───┼────┼───┼───┼────┼─────┨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0.398 │0.378 │0.368 │0.363 │25│19┃ ┃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 ┃电 石 ││0.388 │0.368 │0.358 │0.353 │25│19┃ ┠───────────────┼───┼───┼────┼───┼───┼────┼─────┨ ┃中、小化肥││0.293 │0.273 │0.263 │0.258 │25│19┃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55 │0.445 │0.435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20 │0.215 │0.210 ││││┃ ┗━━━━━━━━━━━━━━━┷━━━┷━━━┷━━━━┷━━━┷━━━┷━━━━┷━━━━━┛ 附表三:
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1-10KV│35KV以上┃ ┠──────────┼───┼────┨ ┃一、县级趸售电价│0.381 │0.381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87 │0.272 ┃ ┠──────────┼───┼────┨ ┃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0.393 │0.393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88 │0.273 ┃ ┠──────────┼───┼────┨ ┃三、恩施州级趸售│0.361 │0.361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67 │0.252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1.2分,其它用电电价每千瓦时1分。武汉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居民生活电价增加0.3分,其它用电(不含工业用电)增加0.5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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