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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山西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你局《关于上报2001年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晋价管字[2001]348号)和《关于我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晋价管字[2002]221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省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阳光发电公司1号机组0.303元,柳林电厂l、2号机组0.354元,华能榆社电厂0.301元。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山西太一发电公司14、15 号机组0.226元,阳光发电公司4号机组 0.22元,万家寨水电站供山西省的3台机组平均0.374元,漳泽电力股份公司河津电厂0.225元,河坡发电厂二期0.23元,天石煤矸石电厂0.28元,节能环保及供热机组0.195元。 二、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直供直管县同价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465元(含价外加收的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后为0.475元),趸售县同价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485元(含价外加收的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后为 0.495元)。 三、为有利于趸售县城乡用电同价的实现,决定由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实行综合趸售电价,价格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2元(含税)。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项目还本付息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0年我委印发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山西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计价格[2000]1079号)同时废止。 五、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山西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山西省电网(己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附表一:

山西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 分 类│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 ┃├──┬──┬──┬──┬───┼───┬───┨ ┃│不满│1-- │35-│110 │220千 │最大需│变压器┃ ┃││10│110 ││伏│量│容量┃ ┃├──┼──┼──┼──┼───┼───┼───┨ ┃│1千 │千│千伏│千│及以上│(元/千│(元/千┃ ┃│伏│伏│以下│伏││瓦/月)│伏安/ ┃ ┃│││││││月) ┃ ┠──────────────────┼──┼──┼──┼──┼───┼───┼───┨ ┃一、居民生活电价│0.46│0.45│││││┃ ┃│5 │5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50│0.49│0.49││││┃ ┃│3 │3 │3 ││││┃ ┠──────────────────┼──┼──┼──┼──┼───┼───┼───┨ ┃三、商业电价│0.63│0.62│0.62││││┃ ┃│7 │7 │7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40│0.39│0.38││││┃ ┃│2 │2 │2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33│0.32│0.31││││┃ ┃│8 │8 │8 ││││┃ ┠──────────────────┼──┼──┼──┼──┼───┼───┼───┨ ┃五、大工业电价││0.28│0.26│0.25│0.254 │21│14┃ ┃││4 │9 │9 │││┃ ┠──────────────────┼──┼──┼──┼──┼───┼───┼───┨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0.27│0.25│0.24│0.242 │21│14┃ ┃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2 │7 │7 │││┃ ┠──────────────────┼──┼──┼──┼──┼───┼───┼───┨ ┃电 石 ││0.26│0.24│0.23│0.232 │21│14┃ ┃││2 │7 │7 │││┃ ┠──────────────────┼──┼──┼──┼──┼───┼───┼───┨ ┃中、小化肥││0.24│0.22│0.21│0.213 │21│14┃ ┃││3 │8 │8 │││┃ ┠──────────────────┼──┼──┼──┼──┼───┼───┼───┨ ┃六、农业生产用电│0.33│0.32│0.31││││┃ ┃│1 │1 │1 ││││┃ ┠──────────────────┼──┼──┼──┼──┼───┼───┼───┨ ┃其中: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电│0.27││││││┃ ┃价│1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8│0.17│0.17││││┃ ┃││5 │││││┃ ┗━━━━━━━━━━━━━━━━━━┷━━┷━━┷━━┷━━┷━━━┷━━━┷━━━┛ 附表二:
山西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 电 分 类│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 ┃│不满1千伏 │1--10 │35-110 │110 │220 │最大需│变压器┃ ┃│││││千伏│量│容量┃ ┃│││││││┃ ┃├─────┼───┼────┼───┼───┼───┼───┨ ┃││千伏│千伏以下│千伏│及以│(元/千│(元/千┃ ┃│││││上│瓦/月)│伏安/ ┃ ┃│││││││月) ┃ ┠─────────────────┼─────┼───┼────┼───┼───┼───┼───┨ ┃一、居民生活电价│0.465 │0.455 │││││┃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513 │0.503 │0.503 ││││┃ ┠─────────────────┼─────┼───┼────┼───┼───┼───┼───┨ ┃三、商业电价│0.647 │0.637 │0.637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409 │0.399 │0.389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345 │0.335 │0.325 ││││┃ ┠─────────────────┼─────┼───┼────┼───┼───┼───┼───┨ ┃五、大工业电价││0.289 │0.274 │0.264 │0.259 │21│14┃ ┠─────────────────┼─────┼───┼────┼───┼───┼───┼───┨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0.276 │0.261 │0.251 │0.246 │21│14┃ ┃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 ┃电 石 ││0.266 │0.251 │0.241 │0.236 │21│14┃ ┠─────────────────┼─────┼───┼────┼───┼───┼───┼───┨ ┃中、小化肥││0.248 │0.233 │0.223 │0.218 │21│14┃ ┠─────────────────┼─────┼───┼────┼───┼───┼───┼───┨ ┃六、农业生产用电│0.331 │0.321 │0.311 ││││┃ ┠─────────────────┼─────┼───┼────┼───┼───┼───┼───┨ ┃其中: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0.271 ││││││┃ ┃电价│││││││┃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8│0.175 │0.17││││┃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每千瓦时0.4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洪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9分(含取消原电力建设基金2分钱)。 5、农村果树灌溉用电执行上表所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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