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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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