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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查函的复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02]5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0月25日关于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可从事的范围和内容,是“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位设计。即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二、根据《建设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6007—2002)的规定,地基是“为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基础是“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据此,工程基础设计和工程地基设计不是一个概念,但紧密相关,通常是统称为地基基础设计。 三、基础设计和地基设计无须单独领取证书,特有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做与其资质相应的地基基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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