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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建设下列八个项目: 一、仰光——丁茵公路大桥一座; 二、四万纱锭的纺纱厂一座; 三——五、日处理稻谷一百五十吨的碾米厂三座; 六、毛淡棉市供水工程; 七、锁厂一座; 八、提供价值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单项设备。 上述项目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为实施上述项目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三日在仰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魏玉明                    貌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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