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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生产疫苗用菌、毒种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注[2002]4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证我国生产的疫苗质量,现就加强生产疫苗用菌、毒种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疫苗生产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疫苗生产用原始菌、毒种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并将建好的档案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 二、各疫苗生产单位要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GMP的要求建立三级菌、毒种的种子库,并将建库情况与菌、毒种档案一并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 三、各疫苗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GMP的要求管理生产用种子库,建立严格的种子出入库制度和标准操作细则。由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共同负责。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辖区内疫苗生产单位落实上述要求,并切实加强对疫苗生产的日常监管。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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