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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中松香动植物检疫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鉴于松香(包括松香渣)是由松脂经过持续高温加工处理而成的林产化工产品,不属于植物初加工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中松香(商品编码:38061010,海关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类别:P/N.Q)动植物检疫(P/Q)项目,并从CIQ2000系统中删除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继续保留对松香的出口法定检验(/N)。 特此通知。

20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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