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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函[2002]3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院、医疗中心及诊所医疗服务中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处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国家正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颁布执行后,上述物品将全部纳入条例管理。在条例颁布前,为强化对上述物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传播疾病、污染环境、危害社会,南京市可以将其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00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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