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基本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人员编制及结构、业务经费、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等内容。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辐射环境监督站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
市、县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可根据辖区实际工作情况,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结构标准
本标准中各辐射环境监督站的人员编制(见表一)是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人员数量因不同地区的经济或人口总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各辐射环境监督站要依照本标准,本着“因需设岗、按岗设编”的原则确定本站人员编制,形成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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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与结构地区名称│ 人员编制数 │技术人员比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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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60~80 │80~85%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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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核设施站│ 40~60 │80~85%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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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核设施站│ 30~50 │75~80% │3: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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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建[2000]438号)规定,环境监测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学研究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不含人员经费)是维持各项辐射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是辐射环境监测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逐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投入,不断改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见表二。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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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适用范围│业务经费(不含工资、福利)最低标│业务用房面积 (㎡/人)│
││准(万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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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部地区 │3.0~5.0(直辖市可为4.5~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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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地区 │2.5~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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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地区 │1.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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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地面自动站的监督站增加经费4万元/自动监测子站·年;增加用房面积5~10㎡/子站。
三、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为基本配置(见表三)。基本配置为各辐射环境监督站履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职能,完成日常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和基础配备。
各地还应根据本辖区辐射污染源的类型、数量、规模和特点,装备一些必需的辐射环境监测专项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