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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计委公告2002年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3年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分配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2003年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根据《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第20号),现将2003年天然橡胶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 2003年天然橡胶进口配额 (一)2003年天然橡胶进口配额为85万吨。 (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包括除加工贸易以外的各种贸易方式进口);B类为加工贸易进口配额。 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2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纪录(需提供2001年有关数据);2000至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方面的违规记录;企业2001年进行的年度检验合格;没有违反《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记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的申请企业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二)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子午线轮胎、大型工程轮胎及特殊橡胶制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 (一)一般贸易进口配额(A类)由各地省级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总数内,分配到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者,凭外经贸部门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省级计委申请并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四、2003年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申请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省级计委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 五、各省级计委须于2002年12月1日前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发送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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