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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河南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17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计委: 报来《关于河南省城乡用电同价的请示》(豫计价管〔2002〕11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报你省经价格听证会通过的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县城及以下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3元(含税,下同)。县城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它用电量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9分钱,具体价格由你委核定。 二、省电力公司直供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1-10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461元;非居民照明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 0.5元,1-10千伏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453元。 三、以上价格调整从2002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方案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电价格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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