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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3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报告》(新劳社字[2002]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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