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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计委公告2002年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3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类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的羊毛、毛条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三条2003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试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计委按先来先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区分A类配额和B类配额分别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当分配的数量累计达到2003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时,即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四条2003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7.57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9.5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7.62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3.4万吨。 第五条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 (一)2002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2002年未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以羊毛、毛条为原料且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第六条申请条件(包括A类配额和B类配额)。 (一)2003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三)2000-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违规记录; (四)企业2001年度年检合格。 (五)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记录。 第七条A类配额申请者按属地原则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所在地授权机构递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A类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数量: (一)有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量不得超过2002年实际进口数量(不包括代理进口数量)。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200吨的可按2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数量不超过200吨。 第九条获得A类配额的最终用户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第八条规定的限制数量的进口,可在9月30日以后继续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 第十条授权机构在受理A类配额申请者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国家计委终端显示时间为准。当国家计委终端显示的关税配额余量为零时,停止接受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计委在收到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授权机构在收到国家计委A类配额的批准通知后,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十四条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且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凭省级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附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第十六条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后并查询仍有加工贸易配额余量,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B类配额有效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国家计委将予以收回,并将其加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八条对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国家计委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对用伪造合同或证明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关。逾期不交还的,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羊毛、毛条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 附件: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地区:│申请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申请类型:□有实绩者□无实绩者│ ├─────────┼──────────────────────┬──────┤ │企业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 │企业性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其他│ ├────┼──────────────────────────────────┤ │单位类型│□生产型企业□贸易流通型企业□其他│ ├────┼──────────────────────┬───────────┤ │企业生产││企业总销售额(万元):│ │能力:│├───────────┤ │││年需求量(吨)│ ├────┴───────┬──────────────┴───────────┤ │2001年配额分配量(吨)│配额内实际进口数量(吨):│ ├────────────┼──────────────────────────┤ │2001年配额分配量(吨)│配额内实际进口数量(吨):│ ├────────────┼──────────────────────────┤ │本次申请数量(吨):│本年度已办理数量累计(吨):│ ├────────────┴──────────────────────────┤ │合同一:│ ├─────────┬───────────────────┬─────────┤ │合同数量(吨):│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 │进口商:│进口商海关编码:│ ├─────────┴───────────────────┬─────────┤ │合同号:│签约日期:│ ├─────────┬───────────────────┼─────────┤ │贸易方式:│外汇来源:│报关口岸:│ ├─────────┼───────────────────┼─────────┤ │装船期:│原产地:│贸易国(地区):│ ├─────────┼───────────────────┼─────────┤ │总值:│总值折美元:│单价:│ ├─────────┴───────────────────┴─────────┤ │合同二:│ ├─────────┬───────────────────┬─────────┤ │合同数量(吨):│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 │进口商:│进口商海关编码:│ ├─────────┼─────────────────────────────┤ │合同号:│签约日期:│ ├─────────┼───────────────────┬─────────┤ │贸易方式:│外汇来源:│报关口岸:│ ├─────────┼───────────────────┼─────────┤ │装船期:│原产地:│贸易国(地区):│ ├─────────┼───────────────────┼─────────┤ │总值:│总值折美元:│单价:│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备注:1.羊毛、毛条分别申请; 2.每个合同的相关内容需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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