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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等地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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