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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哈大电气化铁路辽宁段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17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哈大电气化铁路辽宁段供电工程还本付息电价的请示》(辽价发[2002]2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哈大电气化铁路辽宁段供电工程还贷电价为:在执行辽宁省电网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4元(含税)。 以上加价标准自供电工程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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