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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生猪及生猪产品定性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市字[2002]第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猪及生猪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2002]35号)收悉。经商国家统计局,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对生猪统计问题的函》(国统办函[2002]133号),国家统计局在统计畜牧业产量和产值时在牲畜项下分列大牲畜繁殖、增长、增重,猪,羊和其他四项。在大牲畜中包括牛、马、驴、骡和骆驼,不包括生猪。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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