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330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680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510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200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350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350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210上海
10上海市电力公司900上海
11江苏省电力公司1400 南京
12浙江省电力公司1270 杭州
13安徽省电力公司520合肥
14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170武汉
15湖北省电力公司600武汉
16湖南省电力公司600长沙
17河南省电力公司830郑州
18江西省电力公司280南昌
19陕西省电力公司400西安
20甘肃省电力公司280兰州
21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100银川
22青海省电力公司100西宁
23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100乌鲁木齐
24四川省电力公司350成都
25重庆市电力公司330重庆
16贵州省电力公司300贵阳
27云南省电力公司270昆明
28山东省电力公司1460 济南
29福建省电力公司630福州
30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300南宁
31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210广州
3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300北京
合计1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