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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8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330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680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510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200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350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350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210上海 10上海市电力公司900上海 11江苏省电力公司1400 南京 12浙江省电力公司1270 杭州 13安徽省电力公司520合肥 14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170武汉 15湖北省电力公司600武汉 16湖南省电力公司600长沙 17河南省电力公司830郑州 18江西省电力公司280南昌 19陕西省电力公司400西安 20甘肃省电力公司280兰州 21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100银川 22青海省电力公司100西宁 23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100乌鲁木齐 24四川省电力公司350成都 25重庆市电力公司330重庆 16贵州省电力公司300贵阳 27云南省电力公司270昆明 28山东省电力公司1460 济南 29福建省电力公司630福州 30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300南宁 31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210广州 3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300北京 合计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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