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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广告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市[2002]3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证药品广告宣传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相一致,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48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含有“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不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内容的广告。 二、2002年11月1日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含有以上内容的广告,可以继续发布到广告有效期满为止。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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