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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阿根廷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卡洛斯·华盛顿·帕斯托将军部长阁下:
在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先生阁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间举行的会谈中,认为中、阿双方在文化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是有意义的。 中、阿双方就上述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和为鼓励此项交流与合作可能采取的措施举行了会谈。 为此,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下列领域开展活动: 一、交换作家和造型艺术家; 二、交换艺术团体; 三、举办艺术展览; 四、交换大学教师; 五、专家和学者互相访问; 六、交换大学的出版物; 七、交换体育队; 八、交换体育方面的技术教练和身体素质教练; 九、互派由负责官员组成的文化、教育、体育代表团。 为实施上述内容,每年或每两年可就具体交流项目进行商谈,制订计划,并提出执行计划的必要建议。 关于执行双方协议的计划的费用问题,将另行商定。 本照会和阁下同意上述内容的复照,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来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 黄镇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先生阁下黄镇先生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照会,其原文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谨向阁下表示,我国政府确认所引照会之各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卡洛斯·华盛顿·帕斯托将军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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