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02]4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发挥市场对水路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我部以《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提出了将部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质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事项 下列事项由审批改为登记: (一)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二)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除客船类船舶、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在国内建造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二、登记受理机关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和《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受理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 三、登记条件 (一)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二)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四、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五)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六)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五、登记程序及登记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应将按要求填写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盖章后,转报上一级登记受理机关。 (三)初次受理登记的部门,应核对有关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 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申请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或客运航线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海关、海事、运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关、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登记表格的印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样式见附表一,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样式见附表二,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 │登记事项种类(请│○1.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 │选择并在“○”处划│○2.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 │“√”)│○3.开辟客运航线。 │ ││○4.调整客运航线。 │ ││○5.在国内建造运输船舶。 │ ││○6.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 │ ││○7.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 │ ├──────────┼─────────────────────────┤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 │水路运输││ │许可证号││ ├──────────┼─────────────────────────┤ │申请人││ │水路运输││ │经营范围││ ├──────────┼──────┬──────────────────┤ │申请人资质│高层管理人员││ │评估情况│持证情况││ │ ○合格 ├──────┼──────────────────┤ │ ○不合格 │海务主管持证││ │(请选择并│情况││ │在“○”处划“√”)├──────┼──────────────────┤ ││机务主管持证││ ││情况││ │├──────┼───┬──────────────┤ ││与登记事项有│艘│载重吨│ ││关的自有或光├───┼──────────────┤ ││租船舶运力规│车 位 │客位│ ││模合计├───┼──────────────┤ │││立方米│TEU │ ├──────────┼──────┴───┴──────────────┤ ││请详细列明申请事项的内容,如挂港顺序,投入船舶,新│ ││增运力类型、规模,取得运力方式,时间期限等:│ │申请事项││ │(写不下时││ │可另附纸)││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日 │ ├──────────┼─────────────────────────┤ │││ │县级││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签字: 盖章 │ ││年月 日 │ ├──────────┼─────────────────────────┤ │││ │地(市)││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 日 │ ├──────────┼─────────────────────────┤ │││ │省级││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 日 │ ├──────────┼─────────────────────────┤ │││ ││○同意登记○不同意登记│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同意登记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选择并│○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在“○”│○水路运输许可证│ │处打“√”)│○船舶营业运输证│ ││○其他文件│ │││ ││经办人:处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 ├──────────┼─────────────────────────┤ │备 注 ││ └──────────┴─────────────────────────┘ 附件二: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正本/副本/存根)│ ││ │ 登记证书号:____DJ[年度]第____号 │ │┌─────────────────────────────────┐│ ││船舶运输经营人名称:││ │├─────────────────────────────────┤│ ││船舶运输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 ││本机关对船舶运输经营人申请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 ││││ ││││ ││││ ││ 登记机关盖章 ││ ││年月 日 ││ ││││ ││本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 └───────────────────────────────────┘ ┌────────────────────────────────────┐ │说明及注意事项│ ││ │一、本证由登记机关填写,并应加盖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 │二、本证一式三份,正本、副本按规定程序交申请人,存根留登记机关。│ │三、本证手写、涂改、过期均无效。│ │四、本证不得租借、转让,如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船舶运输经营人应按照本证登记事项,在规定范围内合法从事水路运输业务。│ ││ └────────────────────────────────────┘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