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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能否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上附加有关说明的请示》[苏建法(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发证机关有权对证书有关内容加注说明。这与《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的规定,不是同一范畴。 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城市燃气运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严禁未经验收的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十分必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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