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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修订税收情报交换查询通知单样式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办发[20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情报核查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对《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中要求使用的税收情报交换核查“查询通知单”样式二进行了修订,新样式名称为“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附后),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原样式同时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
××××××××××税务局 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式样) ()税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你 (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我局提供如下涉税资料。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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