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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来,部分保险公司在筹建新分支机构时,涉及到原备案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报备需扩展开办区域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 (二)《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文本一份。 二、申报单位收到受理过的备案表,并向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保监办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扩展区域使用该条款和费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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