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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办函[2002]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请示》(民保深报[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32号)未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现行条款执行,不能套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作出拒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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