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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接收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契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号)的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接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属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剥离的以物抵贷不良资产,对此产权过户环节的契税应予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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