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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器官保存液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械函[200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器官保存液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药注函[2002]0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器官保存液主要用于离体器官的功能保护,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决定将该产品列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特此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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