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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械[2002]3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委托企业生产口腔义齿,企业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口腔义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申请产品注册时,企业可按不同的义齿材料划分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如医疗机构自己研制口腔义齿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使用批准证书。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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