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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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