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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日本恢复我九家肉类加工厂禽肉产品进口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2]6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多次与日方交涉,日本农林水产省2002年9月5日来函向我方正式通报,决定恢复我九家肉类加工厂禽肉产品进口(恢复进口的加工厂名单见附件)。为了切实做好输日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附件所列企业提供屠宰用鸡的备案养殖场进行疫情和用药情况普查。符合出口条件的自即日起,可受理其向日本出口禽肉的报检。 二、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残留控制工作,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禽肉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监督企业对库存货物进行清理,对出口货物做到专库专用,保证出口的产品全部为本通知下发后新加工的产品,禁止库存货物出口。 四、要保证专厂专号专用,不准任何企业借九家企业注册号出口,更不允许九家已批准对日出口企业从非注册企业收购成品、半成品出口,一旦发现要追究企业和有关局的责任。 五、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附件:

恢复对日出口禽肉产品企业名单
1.上海大江肉类加工三厂(3100/03015) 2.上海大江肉类加工四厂(3100/030190) 3.山东美城肉鸡有限公司(3700/03178) 4.山东招远外贸肉禽加工厂(3700/03105) 5.山东诸城外贸冷藏厂(3700/03100) 6.潍坊凯盛食品有限公司(3700/08346) 7.山东牟平外贸冷藏厂(3700/03139) 8.深圳铭基食品有限公司(4403/03078) 9.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1300/0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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