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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安[2002]3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药品监管局审定,现公布部分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是按照《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的要求,在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和初审基础上,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学、药学专家,依据“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的指导思想和“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评价转换确定的。 此次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包括207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50个(甲类非处方药36个,乙类非处方药14个),中成药制剂157个,甲类非处方药116个,乙类非处方药41个。 该批目录公布后,有关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完成审核登记后,按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管局和有关单位报送审核登记软盘和相关资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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