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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1号——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盘锦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盘锦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盘政[2002]1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辽宁省盘锦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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