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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银行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各银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自动质押融资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设定成功”的信息。二是经授权,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设置。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出示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书,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设定成功”的信息。 设置方式的选用遵从有关管理规定。 自动质押融资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二)清算账户控制的处理 1.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借记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将控制指令发往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立即停止借记该清算账户(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同城轧差净额、错账冲正除外),并主动退回正在排队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 各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控制该清算账户的指令,拒绝受理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交易。但对同城轧差净额和错账冲正的清算及应贷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应予以受理。 清算账户一旦被借记控制,该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设定自动失效。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解除比照设定处理。 2.清算账户部分金额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部分金额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处理: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控制金额的只接收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接收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对超过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正常支付。 部分金额控制的解除比照部分金额控制的设定处理。 (三)清算账户监视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所管辖的清算账户,以及商业银行对其管辖的清算账户余额需要监视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警戒值设定变更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进行处理。当清算账户余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时,自动通知警戒线设置行。 (四)清算账户相关信息维护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维护的清算账户,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五)清算账户查询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所辖清算账户的余额、排队情况、预期头寸等信息;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本行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排队情况或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等信息。 (六)清算账户排队的处理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的,国家处理中心对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指令,按下列级次分别排队: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大额支付;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同一级次中队列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队队列按队列级次清算,同一级次按顺序清算。 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对特急大额支付、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在同一级次中的排队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调整。 三、清算账户撤销的处理 有关银行对需要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返回回执,并在销户指令生效日当日日初将该指令发送全国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同时解除对该清算账户所作的借记控制、部分金额控制、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的管理。该清算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在销户指令生效日书面通知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于次日取消该清算账户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权限。国家处理中心于销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余额为零的予以销户,并于第四个营业日,将销户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 2.对尚存有余额的,于第四个营业日将该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及准备撤销该清算账户的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且不再受理与转移清算账户余额无关的支付信息。 清算账户的余额由该银行发起汇兑支付报文转移到其归并行或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单边业务报文转移到该银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待该清算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销户处理。 叁大额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规定格式标准的支付报文发送前置机系统,由前置机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县级网点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发送至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县级网点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支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贷:× ×存款--× ×行户 2.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接收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3.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接收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贷:× ×存款--× ×行户 4.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5.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其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进行排队处理。 (二)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将支付信息发往收报中心。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实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并按规定打印支付信息。 2.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进行账务处理后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将支付信息传送县级网点,由县级网点进行相应处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分别情况处理: 1.接收行为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进行账务处理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2.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通过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县级国库部门。县级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支付信息。 六、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业务处理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其他处理比照“叁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对接收行行号进行自动识别,不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作拒绝处理;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2)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于联行转换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支付信息发送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2.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支付信息的各要素分别转换为电子联行的对应要素,转换成功后,自动编制电子联行密押,发送电子联行主站。 (1)发送电子联行主站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2)核支付系统密押错误或业务检查错误的,转换中心自动进行暂收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电子联行主站,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对业务检查错和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电于联行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支付系统户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二)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 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往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根据电于联行的有关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将支付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发送转换中心。 1.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主站发来的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业务的各信息要素自动转换为支付系统对应的要素,生成支付系统业务报文,自动编制支付系统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发送国家处理中心成功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转换中心核电子联行密押不成功或业务检查错的,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经人工干预,对业务错或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转换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户 贷:× ×存款--× ×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向收报中心发送支付信息, 3.接收清算行比照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肆即时转账业务 一、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公开市场业务招投标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自动根据中标结果生成以人民银行为一方、以中标交易商为另一方的含有全部债券与资金结算要素的结算指令,经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双方确认后成为已匹配结算指令。在结算指令指定的结算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付券方的应付债券转入“待付”状态进行锁定(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债券不是,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否则,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处理结果,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1.被借记行为人民银行的(货币投放),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 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 ×存款--× ×行(特许)户 2.被借记行为一级交易商的(货币回笼),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清算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相应中标交易商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结算失败。 (四)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到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与城市处理中心传来的即时转账通知核对无误后,根据通知有关要素进行相应处理。 二、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债券发行缴款业务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债券发行结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为承销商开设承销账户并登记认购额。 在发行人指定的缴款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债券承销情况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发行人为人民银行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国库(发行人为财政部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国库户 被贷记行为清算账户行(发行人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 ×存款--× ×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二)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业务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到期向持券人还本付息、拨付附息债券利息、拨付债券发行及兑付手续费等业务。 1.债券发行人的处理 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按发行人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发行人为人民银行或财政部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人民银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 ×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北京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后进行相应处理。 (2)发行人为其他机构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发行人通过所在地的发报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大额汇兑支付报文,将兑付和收益资金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 ×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被借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 2.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的处理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划款通知,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的(人民银行作为持券人)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不为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 ×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贷记行。 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信息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进行账务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处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业务主要有现券买卖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首期的债券质押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到期的债券解押和资金结算等。 (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交易双方发来的包含债券和资金要素的结算指令,进行检测和匹配,根据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在指定的结算日开始先逐笔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的锁定状态(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 对已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锁定状态和到期待购回债券状态正常的结算指令,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转账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并通知交易双方。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交易双方。 (四)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被贷记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四、自动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扣款业务的处理 (一)自动质押融资的处理手续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被设定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将大额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自动唤醒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送融资需要通知报文,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办妥债券质押事项后,自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支付报文,经国家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贷:××存款--××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融资转讫通知,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3.被质押行的处理 被质押行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二)质押融资扣款 1.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预先设定的扣款时点,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扣收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如被质押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自动将质押融资扣款支付报文退回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 3.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后,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被质押行。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质押融资扣款报文支付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本次扣款作失败处理,在下一个扣款时点重新计息后再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质押融资扣款报文,直至扣款成功。 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打开前,进行最后一次扣款处理,仍没有完成扣款的,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作隔日融资处理,并通知被质押行。 4.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进行账务处理。 伍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一、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进行账务处理,登记“银行汇票签发登记簿”后,生成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在汇票资金移存报文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检查发起行业务种类权限,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行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 ×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向发起行发送清算回执,并将报文转发收报中心。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汇票处理中心。 (五)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转发的银行汇票移存资金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重复移存的信息,使用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退回发起清算行(发起行)。 二、银行汇票兑付的处理 (一)兑付申请的处理 代理兑付行收到兑付银行汇票申请,暂不作账务处理,生成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核验汇票密押,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密押相符的,自动进行配对处理,若配对相符,进行资金划拨;如配对不符,唤醒人工界面,经查询确认后,属重复兑付或超过汇票有效期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属汇票资金未移存的,汇票处理中心应向代理兑付行办理资金划拨。 2.密押不符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 (二)汇票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1.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办理资金划拨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全额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及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将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部分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多余资金划回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 2.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的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3.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确认无误后,对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兑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 ×存款--× ×行户(兑付行) 对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多余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所在地人行户(多余款) 贷:× ×存款--× ×行户(签发行) 4.收报中心的处理 签发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签发行的接收行。 兑付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兑付行。 5.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1)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签发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2)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代理兑付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一)未用退回申请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收到未用退回申请,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逐笔确认、配对成功、账务处理完毕后,进行资金划拨。对已兑付的汇票,向签发行发出拒绝退回通知。 (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根据汇票出票金额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转发国家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 ×存款--× ×行户(签发行)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发送收报中心,转发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经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银行汇票逾期主动退回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定期对汇票移存登记信息进行检索,对期满一个月后未解付的汇票,经查询确需退回的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退回签发行。具体处理手续比照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五、银行汇票挂失的处理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持票人可以向签发行和代理兑付行申请挂失,办理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届时凭法院裁定书向签发行申请退款,签发行按汇票未用退回处理,代理兑付行不能办理挂失的银行汇票的解付。 陆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和同城轧差净额的清算 一、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办理现金存取款、再贴现、再贷款、汇票资金移存、缴存款、利息收付等内部转账业务,涉及在本行开立的清算账户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本行有关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的处理 1.借记本行有关账户、贷记清算账户的,只对本行有关账户作借记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 ×户 同时,生成贷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户 贷:× ×存款--× ×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2.借记清算账户、贷记本行有关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借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处理成功”信息后,贷记本行有关科目,会计分录为: 贷:× ×科目--× ×户 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应提示发出支付报文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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