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公告第21号--对申报进口的镀锡板产品加征特别关税[失效]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2年公告第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9月4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镀锡板(税号:72101200、721210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9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25%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