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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4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岩桂油产品按照其生产原料及加工工艺,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当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按农业产品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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