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岩桂油产品按照其生产原料及加工工艺,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当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按农业产品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