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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执行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了切实做好人民银行系统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提前退休的办理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队伍的稳定。如有违反本通知精神再办理提前退休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了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对内部退养人员,按“在册不在编”进行管理。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连续计算工龄,除与考核分配有关的收入外,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现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对业务骨干原则上不准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的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印制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及待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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