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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外贸出口持续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企业2002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高新技术七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贴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按财税[2001]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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